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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凉茶“中国装潢第一案”王老吉完胜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时间:2014-12-22  点击:1845 次

 

 

  判令加多宝停止使用红罐装潢赔偿王老吉1.5亿元

  2014年12月19日,有“中国装潢第一案”之称的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最终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最终归属王老吉,加多宝凉茶外包装已构成对王老吉的侵权,并赔偿王老吉1.5亿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此案于2012年7月立案,2013年5月开庭,在历时896天的漫长等待后,知名商标“王老吉”的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完美演绎。

  红罐装潢归知名商品“王老吉”

  本案的成败意味着谁有权利在包装上使用红罐。12月19日,在庭审一年半之后,广东省高院对红罐案做出判决,红罐装潢归王老吉所有。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以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加多宝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承载着巨大的商誉价值,这种商誉价值是从广药前身开始一脉相传。尽管加多宝在后来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的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王老吉”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的包装装潢。换句话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的。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因此,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法院的判决结果,意味着承认王老吉商标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归属关系,“包装装潢随着商标走”,加多宝使用红罐已构成对王老吉的侵权。

  针对加多宝提出的“创作说”、“使用说”、“贡献说”,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玉生也进行了分析:一般来讲,只有版权问题才存在“创作说”,即谁创造,谁拥有。包装装潢是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不简单适用于“创作说”。在“使用说”上,王老吉作为商标所有者,对产品的质量负有责任,因此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者,而商标是红罐装潢的核心元素。在“贡献说”上,不可否认加多宝当时生产经营红罐“王老吉”凉茶,对装潢做出了相应贡献,但“王老吉”商标是构成红罐装潢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能否认王老吉作为商标的所有者、提供者,对红罐装潢的重要贡献。

  王老吉知识产权保护具法律借鉴意义

  2012年5月9日,广药依法收回红罐、红瓶王老吉生产经营权,并授权全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产经营。随后,加多宝称红罐包装应归自己所有,起诉王老吉掀起“红罐之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武双指出,“商标归谁商誉就属于谁。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合同行为,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毫无疑问商誉将从属商标所有者。商标许可经营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存在盈亏风险,因此不能以最终结果作为导向以达到逃避风险的目的。”这就意味着,王老吉商标租赁期满后,无论是好是坏,王老吉作为商标的拥有者都要接受该商标的经营现状,而加多宝也要对王老吉的商誉放手。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自广药集团2012年依法收回“王老吉”商标红罐、红瓶凉茶的生产经营权,加多宝公司就一直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企图攀附和窃取“王老吉”品牌商誉。王老吉不得不依法维权,针对“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案、“加多宝红罐凉茶遥遥领先”案、“凉茶口味”案、“红罐凉茶装潢”案再到“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虚假宣传案、“加多宝七连冠”广告语等20多个案件积极应诉,相继在广州、沈阳、济南、长沙、重庆、海口、苏州等全国各地取得了全胜,王老吉获赔共计2900多万元。

  从王老吉与加多宝的整个纠纷来看,无论是此前的“王老吉”商标之争、加多宝的虚假广告纠纷、还是目前的红罐装潢案,都可谓知识产权界的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完善都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而有关商标的合法使用、商誉的保护也值得每一个企业警醒: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企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化治理,“依法治企”成为了当下每一个企业的必修课。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本文由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整理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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