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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组织申请撤中南海香烟商标被驳 诉工商总局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时间:2011-10-14  点击:1296 次

   民间控烟组织起诉工商总局 此前申请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 但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 目前已向市一中院递交诉状

  本报讯 由于不同意撤销“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将坐上被告席。

  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关注公共卫生领域的民间组织之一,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简称“新探中心”)已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诉讼书,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昨日,记者在诉讼书中看到,新探中心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关于“中南海”商标的争议裁决书,并责令商评委履行职责,撤销“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

  新探中心法律顾问黄金荣称,将“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既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又违反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他说,中南海目前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允许对这类商标进行注册。

  此外,2006年1月起在我国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可能对其特性、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

  而“中南海”会让人产生该品牌“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公约”规定。

  据了解,2009年4月,新探中心向商评委发出申请,要求撤销“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

  今年8月1日,商评委裁决认为此申请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目前,新探中心已向市一中院递交了起诉书,正等待法院的受理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法》生效前“中南海”已存在

  今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称,在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前,不发表任何言论。

  在商评委此前开具的争议裁决书中,商评委未认可“中南海”商标违反《商标法》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说法。

  裁决书中写道,“中南海”商标于1997年注册,而现行《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生效,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所以‘中南海'商标在2001年12月1日后仍然有效。”

  新探中心认为,“中南海”商标虽然是1997年注册的,但2007年续展注册时,新《商标法》已经生效,商评委应不予批准。

  北京卷烟厂

  撤销商标无异于灭顶之灾

  截至中午发稿时,记者未能与生产中南海香烟的北京卷烟厂取得联系。

  2009年12月,北京卷烟厂在向商评委提交的《商标争议答辩理由书》中提到,“中南海”注册商标的使用和注册都远早于《商标法》制定的时间,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精神,中南海商标应当继续有效。

  此外,北京卷烟厂称,撤销中南海商标,对于该厂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而且“对烟草行业来讲危害巨大”。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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