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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中国大陆商标权之战烽烟再起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发表时间:2011-12-07  点击:1324 次

   “苹果”:iPad商标归我,赔我400万!

  “深圳唯冠”:苹果成立“壳公司”骗购iPad商标

  2010年苹果公司推出个性化平板电脑iPad,目前已经成为时尚人士的标签。但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归属,却从今年年初引发了“战火”:濒临破产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声称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归其所有,而苹果公司为此把“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400万元

  昨日,这起因iPad引发的官司,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开庭,“深圳唯冠”庭上称:苹果公司专门成立一个“壳公司”低价收购全球iPad商标权,其行为属于“骗购”。

  2000年

  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

  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大陆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当时苹果公司还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

  2006年

  苹果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于是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起诉唯冠公司,唯冠最终赢得这场商标权官司。

  2009年

  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唯冠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一揽子转让协议中。在中国大陆,iPad的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所有,唯冠台北公司没权利将其出售。所以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市场没有合法拥有iPad的商标权。

  “苹果”一纸诉状先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这次诉讼的原告是“苹果”和英国的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IP公司”)。“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大陆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判令“深圳唯冠”赔偿其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的人民币400万元。

  2011年

  2月24日 此案第一次在市中院开庭审理,完成了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

  8月21日 此案第二次开庭。

  “深圳唯冠”濒临破产

  在深圳曾赫赫有名,当年还位居全球第四大平板显示器制造商。但现如今该公司债台高筑,几近破产,这一场与苹果的iPad商标之争被业界认为是其救命稻草。

  网络资料显示,唯冠科技集团1989年始创于台北,1997年以唯冠国际的名义在香港上市。唯冠科技(深圳)是唯冠国际全资子公司。唯冠主要从事CRT显示器、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机和等离子电视机及相关零配件的研发和生产。

  由于金融危机,该公司最大客户——美国宝丽来破产,造成应收货款未收回,从而导致流动资金缺乏。再加上今年年初,美国对多家液晶屏生产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法院判决多家液晶屏生产企业支付巨额赔偿。受此影响,唯冠科技在美国市场损失惨重,并引发债务危机。

  10月18日 第三次开庭

  苹果

  法庭上,“苹果”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几份新证据,称有相关电子邮件证实“唯冠”方相关人员作出过承诺,拥有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IP公司和“唯冠国际”磋商的,以及最终购得的是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包括了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他们一直是跟唯冠集团进行磋商和交易的,虽然最后签约的是“台北唯冠”,但深圳唯冠和台北唯冠的法人代表都是唯冠国际的主席兼行政总裁杨荣山,其授权麦世宏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有法律约束力。“台北唯冠”即使没有对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深圳唯冠”的行为造成了“台北唯冠”具有代表权的表象,“深圳唯冠”也应承担责任。

  “苹果”的代理律师主张,此案应该适用香港法律来审理,并在庭上出具了香港大律师对此案的意见书和判例。

  深圳唯冠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虽然“苹果”方声称“台北唯冠”是“深圳唯冠”的总部,但是从股东结构、工商注册等角度来看,两家公司是不同的主体,“台北唯冠”没权买卖属于“深圳唯冠”的商标权。“苹果”找台北公司买公司的资产,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当时台北公司负责人签约时也提到此事,但对方律师让他“签了再说”。

  该律师还在庭上称,经其调查,IP公司实际上就是苹果公司为了在全球收购iPad商标而成立的“壳公司”,因为不由“苹果”直接出面,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收购。“苹果”在收购前请了专业机构和英国,以及中国香港、台湾的律师进行调查,不可能不清楚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的情况。此案既然苹果在中国内地以《合同法》为据起诉,理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香港大律师的意见书,也是在付费的情况下出具的,缺乏独立、公正性。

  该律师还表示,在购买“iPad”在大陆的商标所有权时,苹果公司误把台北唯冠当作是其所有者,是“找错了卖家,做了一件愚蠢的事”。他认为苹果这种“先侵权再谈判”的做法实是“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严重侵害”。

  本文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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