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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之争初见分晓,乔丹体育一审胜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表时间:2015-03-03  点击:2634 次

   近日,历时12年之久的中文“乔丹”商标之争又取得阶段性进展,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两商标在一审判决中成功获维持。对此,乔丹体育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哈斯认为,该判决意味着“乔丹”品牌的合法性再次得到法律的支持,是该公司品牌战的又一场胜利。

  而据该律师事务所介绍,就一个系列案件而言,迈克尔·乔丹诉商标委、第三人乔丹体育公司行政案件(包括78个不同的案件)是中国商标行政诉讼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必将在中国商标行政诉讼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商标之争波澜不断

  据判决书显示,2014年6月,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下称耐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驳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乔丹体育第6020563、6020576号“乔丹”商标予以维持的两份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委在涉案的第8148、8153号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耐克公司的引证商标相比,文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不相同;作为欧美姓氏“JORDAN”的常用中文翻译,“乔丹”与美国运动员“MICHAEL JORDAN”的姓名存在区别;乔丹体育在使用中并没有刻意将其标有“乔丹”商标的商品与MICHAEL JORDAN相联系并借用其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被异议商标已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在中国具有较大影响力并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混淆的可能性较低。故此商评委裁定两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和此前的争议一样,该两起诉讼的焦点集中在乔丹体育是否“傍名人”上。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乔丹体育,提供了大量具有针对性的证据,主张其商标合法注册、合法使用,没有损害耐克公司及美国篮球运动员“飞人”迈克尔·乔丹的在先权利。被告方商评委也作出相应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无论是功能用途还是原料生产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同时,被异议商标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没有唯一对应的翻译和指向性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恶意或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两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维权之路道阻且长

  从上个世纪由福建晋江一间作坊式工厂起家,一步步发展成为国内体育用品行业影响力较大的上市公司,乔丹体育在30多年里,频遭商标撤销申请和诉讼的阻击,却在干扰中溯洄从之,不断发展壮大,哈斯认为,这与乔丹体育具有领先意识的商标策略是分不开的。

  据介绍,乔丹体育早在2000年起就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并登记注册,除注册“乔丹”作为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商标外,还先后注册了13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乔丹体育通过注册和长期使用“乔丹”商标,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建立了“乔丹”概念独立于“迈克尔·乔丹”的另一个独立认知,这种认知达到一定程度时,即使“乔丹”商标设立之初有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之嫌,那么这种可能存在的侵权也因为“乔丹”商标建立了独立于迈克尔·乔丹的另一个公众认知而被弱化甚至消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则认为,乔丹体育合法拥有中文“乔丹”商标,已成功注册多年,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手若想申请撤销“乔丹”商标,需证明引证商标也是驰名商标并早于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因此,乔丹体育的及早注册、多管齐下和对品牌良好运营,是其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战中屹立不倒的根本保障。无论当初是有心栽花还是无心插柳,乔丹已经用出色的商标布局再一次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品牌。

  乔丹体育最初究竟是否有“傍名人”之嫌?时至今日,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无关紧要了。“飞人”乔丹曾说,球能否投进在出手的一瞬间就已注定。“乔丹”的商标布局已日臻成熟,未来的路将怎样走,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本文由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整理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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