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网站,我们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1
  • 2
  • 3
  • 4
  网站导航
最新动态
商标注册
案例分析
文书下载
商标文库
行业新闻
  联系我们
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
电 话:010-84369358 010-58413158 010-50830878
邮 箱:lianzongzhichan@163.com lianzongzhichan@sina.cn
传 真:010-84369378
联系人:赵女士
Q Q:1044818640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中国铁建广场5号楼5层507室
  商标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注册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来源:国家商标总局官网  发表时间:2014-09-12  点击:1778 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顾问
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走正确的法律程序途径
让专业的律师与您共同拿起正当的法律武器
是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佳途径!
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免费咨询:010-50830878
 
友情链接 Links
连纵法律服务平台 | 国家商标总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 京ICP备14026941号 |
版权声明: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中国铁建广场5号楼5层507室 ICP备案:京ICP备14026941号
关于连纵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招贤纳士